1992年江苏省养老保险规定概述
时间:2023-07-03 14:01:30 1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以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其中,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工资总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构成,均以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主准)为提取基数。在全省规定统一提取比例前,各市、县原有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的养老保险费不再按各自的比例提取,应重新测算,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各市、县具体提取比例,应按省政府苏政发[1992]11号文规定的积累率和省统一规定的支付项目的实际需要,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测算。

江苏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江苏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将从2564元暂时提高到2820元,上限从12820元暂时提高到14100元。

今后参保人每月至少要缴的参保费及社保待遇也将相应提高。

据了解参保职工一般按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不过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而社保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则跟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

由于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是百分之八参保职工每月需多掏20.48元。用人单位为每个员工则需多缴养老保险费53.76元缴费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一。

缴费基数下限的提高让一些收入较低的职工感慨下月起社保费扣得更多拿到手的工资更少了。对此省人社厅特别发了补充说明考虑到各地私营企业均占有一定比例且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因此允许执行上述下限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

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由省辖市人社部门确定。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正式公布后从公布之次月起再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了解到目前南京市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尚未确定。

此外了解到经省政府同意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确定为百分之三点七五。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参保人员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按利率百分之七点八计息。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苏政发[1992]11号),现就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实行养老保险的范围,原则上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象:

1、我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

2、驻江苏的中央企业(含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企业)职工;

3、外省(市)驻江苏的企业职工;

4、我省境内所有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5、外商(含华侨和港澳台工商业者)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职工;

6、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部属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8、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

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行养老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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