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和另一方收养的子女应归哪一方
时间:2023-03-31 00:20:24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应由收养的一方抚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与被收养人没有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子女应当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一、领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领养即为收养,收养协议一旦成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在收养协议上签字后需要到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协议签订后成立。私下签订收养协议的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在发生法律效力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养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母之间父母子女的关系同时解除。

二、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确定

收养协议的效力从以下几点确定: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必须向县民政局登记,不符合收养条件和程序的民政局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

2、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主管门报告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将产生法律效力。

3、一旦收养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就会产生两种法律效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法定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与其出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亲属关系。

三、子女过继怎样才算是合法?

形成合法收养的条件之送养人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形成合法收养的条件之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如果死亡当事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和,那么走法定继承的程序。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过继子女(收养子女)和婚生子一样,是遗产的第一序位继承人,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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