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认定: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并行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出现撤诉的情况,当地的人民法院应该要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进行审理。先经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由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合同履行地的委员会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3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就纠纷问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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