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无限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以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清偿合伙债务的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国立法基本采用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各国法律在确定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时,规定了两个不同的原则: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适用不同原则导致的责任完全不同。前者合伙人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后者合伙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合伙人的义务
(一)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二)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三)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四)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七)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八)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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