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二、办理材料
1.“申请方负责人”一栏需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应与船检证书等相关提交材料内容一致。
需核对原件,需在有效期内;渔-业船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共有的,应当提交共有协议复印件。
与原件校验一致。
需将抵押权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核对原件,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与原件校验一致。
与原件校验一致。
与原件校验一致。
国籍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濠江分厅(http://hj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其中2个工作日内,对电子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通过,并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限期补齐。予以初审通过的申请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或窗口等方式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
3.审查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审意见,并
办理相关证件;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领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审意见,并办理相关证件;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地址: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大道西墩大园工业区(中国银行广澳支行后面)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濠江区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正)(2013年)
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正)(2013年)
第二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渔-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渔-业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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