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地讲,拍卖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机会均等。拍卖是在众多买家参与下,以价格竞争的方式对拍卖标的进行竞买,每个投买者都有多次出价的权利,只要自己需要并有满足这种需要的相应财力,都有在出到最高价格后购得拍卖品的机会。
二、价格合理。在一般的商品交易中,由于各种人为的因素,往往会使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背离,甚至可能是严重背离,而在拍卖市场中,竞价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众多买家心明眼亮,不必担心其中有猫腻,拍卖品受到市场的充分检验,最后实现的价格能与价值趋于一致。
三、公开性强。拍卖会是面向社会的,不问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按章程办理了入场手续,各界人士都可以参加拍卖会。从拍卖的程序上看,每次拍卖会前都要事先登广告,发布信息,将拍卖标的的种类、拍卖场地、日期等事项公开告知公众。并且要在拍卖前把拍卖品向社会公开展示,使参加拍卖会的人士在拍卖前就可以了解到拍卖品的品种、数量、规格、尺寸、质量、颜色、包装及参考价格。在重要的拍卖会之前,投买者还可以得到文字和图片的介绍,可以说每一个环节都体现其公开性。
四、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场真正的拍卖会,由于都是由具有拍卖经营权的中介企业主持,并且拍卖市场是依据法律和法律承认的章程和规则进行的,这些章程和规则的执行是在大庭广人之下进行的,所以买卖双方的权益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拍板成交当然也具备了与合同同等的效力。一旦成交,双方均不得反悔。如拍卖方反悔会影响买家的利益,若投买方反悔则不仅影响了卖家和拍卖方的利益,同时会侵害其他竞买人的利益。为此,双方反悔都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可以说,拍卖的过程也是执行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则的过程,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则是拍卖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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