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分别计算由单位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并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依照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日期,转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其中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
参见:《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提高缴费比例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劳办字[98]第204号)
发布日期:1998年8月4日
执行日期:19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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