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时间:2023-07-05 07:50:29 4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确认对方主张的权利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可要求对方提供注册商标信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注册商标信息是否属实。

对比已经销售的商品所附商标是否与对方主张的权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确认对方是商标注册人还是权利人。核实对方是否与商标注册人一致,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

在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暂停销售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积极收集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采购单据、交易结算单据、合法发票等。

与对方积极沟通,必要时考虑和解。

A公司诉B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一中知初字第113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美国印第安纳州阿尔巴尼。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汉密尔顿,A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建扬,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慧,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B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一字楼。

法定代表人李士靖,B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堪,北京通用法律事务所律师。

原告A公司诉B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俞建扬、张慧及被告B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武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其已在中国就GARFIELD英文文字及加菲猫中文文字进行了商品分类第30类食品商标注册,注册号分别为934405及927594.GARFIELD形象及文字于1978年就以连环画的形式出版发行,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因此,其对该形象及文字享有著作权。中国和美国均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对该形象的著作权亦受中国法律保护。1997年,原告发现被告B公司在其产品、标识及报纸广告上广泛使用了GARFIELD形象及文字,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及著作权。故请求判令:

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或可能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的行为;

2、责令被告立即将所有使用了GARFELD形象或文字的产品、促销材料及广告;所有用以印制侵权GARFIELD形象及文字的印板及其他工具送交法院并将其销毁;

3、责令被告在《北京晚报》及《精品购物指南》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责令被告赔偿因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五十万元;

5、责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并支付原告调查取证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

被告B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答辩意见,但称其在1997年6月1日起至1997年7月31日止,只在蓝岛、东四、百盛三个自营店的柜台上摆放使用过用硬纸做成的咖菲猫卡通形象及文字,而未在任何产品及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因美国凯非公司对咖菲猫具有使用权,因此误认为其也可使用,完全是一种合理想象,此种使用是善意使用。现其经营亏损近千万元,不存在任何效益,不同意原告方第3、4、5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7日,A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927594号中文文字加菲猫商标,核定为第30类商品使用,有效期自1997年1月7日至2007年1月6日。同年1月21,又申请注册了934405号英文文字GARFIELD商标,核定为第30类商品使用,有效期为1997年1月21日至2007年1月20日。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A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其向美国版权局登记的作品名称为咖菲猫连环漫画周刊第44期、第74期、第94期的登记证复印件,载明生效日期分别为1995年5月31日、1995年12月4日、1996年5月30日,作品完成时问分别为1995年、1994年。

原告A公司为证明被告B公司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咖菲猫形象及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提供了其拍摄的被告的自营店及商场店中使用原告咖菲猫形象及文字作为装潢及促销材料的十幅照片,其中有被告在东四自营店门厅处一幅,柜台处二幅,蓝岛大厦两幅,百盛购物中心一幅,燕莎友谊商场两幅,西四红楼影院两幅,内容为怀抱蛋糕的咖菲猫,该蛋糕中部为咖菲猫的面部形象,该宣传画的底部用中英文写明CarvelB、我叫咖菲家住B。后被告B公司在1997年6月的《精品购物指南》上刊登广告,使用了GARFIELD、咖菲猫一文字及怀抱蛋糕的咖菲猫形象。从被告B公司在上述店堂摆放的宣传品及所做广告材料可以看出,被告B公司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其使用的咖菲猫形象的面部特征、四肢、手脚等造型及外部轮廓也与原告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色彩相似。对此,被告B公司亦不否认。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B公司除对燕莎友谊商城的两幅照片有异议外,对其他几处的使用情况均无异议,但对燕莎友谊商城的使用情况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1997年9月23日,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俞建扬律师代表原告向被告B公司发出警告函,称:被告B公司在其经营的专卖店、各大商场大规模使用了原告的GARFIELD形象及文字,并在报纸上作广告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及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应于1997年9月30日前将承诺书寄回。1997年10月5日,被告B公司回函称,其忽视了加菲猫的注册问题,自接到来函后立即行动,已将所有带有加菲猫形象的产品、宣传资料全部收回,将停止在媒体上使用加菲猫文字及形象的宣传,请贵所监督,并请谅解。

应原告A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B公司的财务帐目及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文本进行了保全,并委托北京天正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B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为B公司的利润呈负数。对此结论,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A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来往信函复印件,咖菲猫形象、侵权照片、促销广告,被告B公司提供的使用咖菲猫形象、文字的证明,以及被告B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审计报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对加菲猫中文文字及GARFIELD英文文字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并获授权,且目前仍在保护期内,因此,原告A公司对上述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原告A公司要求保护的咖菲猫的形象,属于美术作品,原告A公司已在美国版权局对该作品的连环画册进行了著作权登记,A公司系著作权人。且中美两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该美术作品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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