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嫌构成盗窃罪的案件中,即使案犯尽力挽回损失并返还财产,是否应批准逮捕依然需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和权衡。
普遍而言,主动偿还财物确实能作为一项减轻责任的因素加以考虑,然而这并非势必直接导致不能对其作出逮捕的决定。
若满足盗窃行为构成重大、犯罪分子曾实施过多次盗窃或其他严重违法行径,亦或是可能会产生逃亡、销毁证据等潜在风险等情况时,罪犯依然有可能被批准执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全文5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