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的申请
时间:2023-08-17 03:20:34 33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申请分类界定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3〕36号)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为第一类产品的,告知内容应包括产品类别、分类代码、产品名称、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备案人可根据确认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15日

比较广告的界定与分类

我国《广告法》中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那么具体什么是比较广告我国的广告法对此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按照欧共体《比较广告议案》的解释:任何广告无论以何种方式,或直截了当,或以间接方式,或以某种隐含暗指的手段,涉及自己的竞争对手,或提及了其产品和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即构成了比较广告。从比较广告是否明确直接涉及竞争者的名字来看,比较广告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种,直接的比较广告就是产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广告中针对某产品或者某项服务比较,即直呼其名;间接的比较广告指广告主在广告中不直接指明对方是某一品牌或某一服务。从比较广告对竞争者的态度来看,可以分为批评性比较广告与寄生性比较广告;按比较是否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可以分为客观性比较广告与主观性比较广告,前者是以客观事实或科学根据为比较的基础,后者以主观态度与感受作为评价的标准来比较竞争对手商品的质量、性能、特点、成份、功效等,这种描述必须是真实客观的,且没有丝毫的诋毁,就不构成不正当的竞争,也不构成对被比较者的名誉和信誉的侵害。那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呢按照我国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此法的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中,明确说明了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十四条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过以上的条款可以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虚假广告之间存在着很大联系,因为虚假广告的后果将直接导致损害其他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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