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就凭b超申请单拒赔能否主张利息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倘若保险公司在理赔款项的交付过程中出现严重且持续长达一年之久的拖延行为,那么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如果该公司未能遵照法院作出的判决决定,对逾期履行义务进行合理延长的话,那么作为受害者的当事人便有权向该保险公司提出要求,对因逾期履行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若保险公司就理赔款支付事宜出现持续长达一年之久的延误现象,并且未能依据法院裁定进行合理的延期履行,那么受害方将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弥补由于逾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了保险公司能够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及时、有效地为受保人提供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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