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庭审过程中,审判组成人员、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但并未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必须出庭,被害人有出庭的自由,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庭。但是被害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清,也有利于打击犯罪活动,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案件审理公开透明。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包含哪些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包含:
1、指控犯罪行为,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回避;
2、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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