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性质是什么
保证期间的性质:担保期是债权人转移债权风险的权利的存续期,本质上属于排斥期。
在担保期内,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潜在的,债权人向担保人提出了从潜在责任人到现实责任人的请求。在此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债权人只有及时行使权利,才能有效控制债务人的财产,清偿主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及时向主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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