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报告的答复能否重新考虑
时间:2023-05-31 20:15:22 3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对举报的答复是否可以重新审议

否,答复对举报人没有强制执行效力,不视为存在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有关许可证、执照的变更、吊销、注销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解除农业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等证件,资格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的;

(9)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义务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支付养老金、社会保险费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时,行政机关未依法接受教育的,(十一)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恶意举报的责任是什么。举报人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就要判断其是否是恶意举报。如果不是,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恶意举报,被举报方可以起诉举报人诬陷陷害。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意图陷害他人,使其接受刑事调查的行为。“其他人”是指一切第三人,包括一般干部和群众,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的目的,必须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调查。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使其接受刑事调查为目的,如以诋毁他人名誉为目的,诬告他人有违法、不道德行为,使他人得不到一定的奖励或者提拔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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