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是指在一定物体上拍摄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借助适当的装置进行投影和播放的作品。它包括电影作品和用类似的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又称视听作品。电影和电视作品的版权由制片人享有。但是,导演、编剧、作词人、作曲家、摄影师等作家有权署名,并有权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领取报酬。剧本、音乐和其他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可以行使著作权。
这一规定的理由是,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制片人投入大量资金后,必须收回成本;而影视作品的权利不能由一个作者来行使,而是由制片人来行使,以尊重创作者的精神权利,允许在影视作品上署名的相关知识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1)书面作品;(2)口头作品;(3)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杂技作品;(4)艺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原理图和其他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全文4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