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违约处罚措施的模式是什么
时间:2023-05-02 20:12:49 4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为加强和规范XX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部提出的质量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奖惩措施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

一般来说,任何大中型建设项目都可以分为几个层次。比如,按照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可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级别;水利水电、港口交通等项目可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等,分项工程及其他层次。构件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显然,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最基本的质量控制,它决定了检验批的质量;检验批的质量决定了分项工程的质量;分项工程的质量决定了分项工程的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决定单位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决定整个工程质量。项目部管理处罚办法第一条:先进单位和个人。

2。项目部被评为安全防范先进部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并颁发证书。

3。被项目部评为质量管理和安全防范先进个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4。项目部全体技术人员根据工作内容和工程实际情况,参加施工队的奖惩。

5。连续三次受到项目部警告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防范等人员,一次罚款100元。

6。对责任心不强、态度不端正、玩忽职守、损害集体利益的,直接退回分公司劳动服务中心进行无效教育和警示。建筑工程质量是指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的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环保性、美观性等特性的综合要求。根据上述定义,建筑工程的质量等于工程项目的质量。

性质:工程项目质量具有单件、一次性完成、使用寿命长的特点。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现建设工程质量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控制,创造优秀的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指挥权限,建立工程质量分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为:

1)建设指挥部领导:指挥、副指挥。2)建设指挥部负责人:工程部、安全质量部、计划财务部、综合部各部门正副主任。

3)建设指挥部专业工程师:工程、安全、质量、计划、财务等部门的专业工程师。2。各级建设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和设计院现场指挥部。纳入质量分级管理体系的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分级管理范围、科学的管理标准和完善的工作要求,实施重点质量管理,为使整个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文件《施工队伍管理处罚办法》的要求,XX市建设局组织的分项、分部、主体验收及各项检查一次顺利通过;对顺利完成各节点目标任务的,给予相关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5000元。

2。被项目部评为质量管理先进施工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并颁发证书。

3。被项目部评为安全防范先进施工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并颁发证书。

4。被项目部评为质量管理和安全防范先进个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5。质监站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罚款500元,第二次检验的全部费用由有关施工队承担。

6。质量监督站、业主、监理单位对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一切处罚,由有关施工队承担。项目部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额外处罚。

7。对项目部或监理工程师责令返工、整改的施工点,项目部对单位每点罚款5000-10000元,对返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可以加重处罚。

8。隐患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的,项目部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否则对责任人处以损失5%的罚款。对未按配合比进行混凝土、砂浆工程作业、计量不准确、在原地面上拌制砂浆的,项目部将对单位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承担5%的损失。

10。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操作的,对责任人每发现一次,将处以100元的罚款,不听劝阻的加倍处罚,造成损失的,处以5%的罚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检验、检验不合格或无有效试验数据的材料,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否则对责任人处以上述损失5%的罚款,责任人将被罚款200元。同时,要补办签证手续,对未签约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金额的5%处以罚款。

13。工程质量合格率或优良率未达到工程质量目标的,每降低1%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各处以100元罚款。14。工程质量事故处罚规定:

①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单位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罚款5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经济损失5%的罚款。

②发生等级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现场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经济损失5%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现场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别处以4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的经济损失意外。对因玩忽职守、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或者情节极其严重,给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④发生等级质量事故的单位不具备本项目先进集体评审资格;发生等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不具备本年度先进个人评审资格。

15。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第一条:妨碍质量监督人员工作或者打击报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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