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常情形,倘若取保候审的期限行将期满而受案机关尚未发布关于续保、转换担保方式或变更强制措施等方面的决策时,作为执行机构应在期限到达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知会该收案机关。
然而,您面临的状况实际上已经超出正常范畴,在此情况下我建议您积极地寻找与执行机构取得联系的途径,然后由执行机构向收案机关尽快发出正式通知,以期能够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当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到期之际,执行机构应当在法律所规定的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决定机构,以便后者作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策,并在这类决策到达执行机构之前以书面形式传达给他们。
在收到决定机构送达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抑或是有关强制措施变动的通知之后,执行机构必须立刻遵照执行,同时将执行结果即时告知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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