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n(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n(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n(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n(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n(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n(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n(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n(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n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n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n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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