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发放对象和来源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的话,那么当其员工遭遇工伤事故,并在康复后选择离职时,所获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该由相应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其次,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此时其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所需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甚至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则工伤保险基金将先代为垫付这笔资金,随后再向用人单位依法催收和追讨。
最后,由于用人单位先前的过错导致消耗了工伤保险基金的部分资源,那么在其补交完毕工伤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后,剩下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亦可由该基金进行统一支付。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作为一种工伤保险待遇的形式存在的,它可以使工伤职工在受到严重伤害并最终鉴定为五或六级伤残等级之后,经过本人主动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是终止雇佣关系。
此外,在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七到十级伤残等级时,合同期满或者因为个人原因不愿继续工作,他们也有权通过此方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得到一次性的医疗保障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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