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继承遗产,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精子提供者与受孕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如果是夫妻关系,只是因为自身原因而选择通过人工方式取得配偶一方的精子然后在体外进行人工授精即试管的方式受孕;
那么孩子与父母之间就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当然具有继承权。
如果双方是配偶,男方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生育,双方通过国家卫生部颁发了许可资质的具有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医院;
使用捐精志愿者提供的精子,而怀孕生育的子女,其形式上也相当于是双方婚生子女,应参照父母子女的关系,而父亲一方更符合养父的形式。
如果父亲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子女成年后也应当履行赡养的义务,拥有继承权。
人工授精婴儿享有继承权
作者:记者赵兴武通讯员杜慧
4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特殊的遗产继承案,法院经审理确认由人工授精孕育的孩子也享有继承权。
张云(化名)和丈夫婚后6年不育,经查丈夫患有无精子症。夫妇俩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生子。2004年1月,张云成功怀孕。然而当年4月,丈夫被查出癌症晚期。病逝前两天,他留下遗嘱,声明孩子不是自己的,坚决不要,并且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予父母,别人不得有异议。丈夫去世5个月后,张云生下了孩子。但公婆却持该遗嘱要求媳妇和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搬走,无奈张云将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丈夫留下的房产。
庭审中,双方围绕丈夫死了生育权由谁决定,试管婴儿有没有继承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张云的公婆坚持认为,儿子已经在遗嘱中说得很清楚,孩子不是他的亲生骨肉,不同意将孩子生下来,其更没有继承权。张云的代理人则认为,生育权是夫妻共同权,既然丈夫在人工授精申请书上签了字,就表明他认可了孩子的身份。这个孩子在法律上当然具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法剥夺。至于遗嘱的内容,房子虽在男子名下,但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云本人有处分这一财产的权利,而且他们的遗腹子作为法定第一继承人,也有继承权,因此遗嘱应认定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遗嘱在先”原则,遗产处理时应按遗嘱处理,但对于遗嘱效力认定,根据有关司法精神,张云丈夫生前签下了“人工授精申请”,即承认了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但在遗嘱中却以人工授精为由否认了孩子的亲子身份。同时,他将房子赠予父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他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该遗嘱应为无效,张云所生的孩子享有继承权。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房产的一半归张云,孩子继承另一半中的三分之一,张云的公婆继承另一半中的三分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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