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
其地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两周岁以下子女由母亲一方抚养,两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归属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利于子女的原则来判决子女的抚养权。
(2)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提供的;
尽管子女与生育妇女的丈夫无血缘关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3)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
该子女由母亲一方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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