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如何为网购消费者提供法律保护
时间:2023-05-30 15:55:26 3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

《电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此条规定主要是禁止商家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制约“大数据杀熟”

《电商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此条规定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精准营销,以及有些平台出现“大数据杀熟”情况,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三、“默认勾选”被禁止

《电商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条规定主要是针对“默认勾选”情况,有力打击“默认勾选”等霸王行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电商法》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条规定是针对消费者和商家出现消费纷争,平台应积极配合消费者举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五、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

此条规定是明示押金退还方式和程序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更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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