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欠款可以查封其名下独资公司的对公账户吗
对于个人所负债务的清偿情况下,是否应该对公司资产进行查封这一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方面,如果相关企业系由责任人个人全额出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单一股东制公司等类型,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企业实际上构成了债务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因此法院有权冻结和执行此类企业的银行账户。
另一方面,如果针对的企业并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在法律层面上,法院只能查封和冻结债务人在该企业所持有的股份权益,但不能直接冻结企业的银行账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公司经济犯罪欠款还是被认为是经济纠纷吗
在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时,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其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平等主体间产生的争议冲突,仅涉及民商法领域的问题;而后者乃是对社会整体造成重大威胁及损害的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司法处置程序均与刑法紧密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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