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态情形下,若丈夫所背负之债务经过审判机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妻子名下之财产极有可能面临司法查封,进而用以偿还此项债务。
然而,如果妻子能提出有力证据,证实丈夫所欠债务实为其个人之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运营或源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等方面,则妻子名下之房地产通常将得以豁免于司法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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