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如果职工非因公受伤或患病,且所患疾病不适宜继续担任所在岗位的工作,企业可以与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法律师解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但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这些补偿项目包括: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如当时职工正处在怀孕期间,按照《劳动法》第2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产假期满期间的全部工资,以及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负担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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