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要综合考虑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法律秩序的安定;要考虑到大部分相对简单劳动关系可以直接认定,又考虑到部分案件相对复杂,需要仲裁机关来认定。工伤认定机关和仲裁机关认定劳动关系的界限是可以划分清楚的。
对于简单的,如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单位的考勤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公证文书、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工伤认定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等其他一般行政人员能判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形,可以由工伤认定机关直接确定。
除此之外,其他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走劳动仲裁程序,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让部分复杂的案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让其走仲裁程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为劳动者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确定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职工不肯申请劳动仲裁,企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有权申请仲裁或者起诉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6、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认真审查,对材料完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报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