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材料有: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
1、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一、房屋出租人出具证明
需要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明有: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全面了解房屋位置、结构及附属设备、数量、坚固度等具体情况;
2、了解出租人与房屋的关系,包括出租人是否为所有人、共有人、共有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初步接触,并准备合同文本;
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登记。
双方同意,达成书面协议,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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