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若想单方面要求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回购房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对开发商交房进行了合理催告。
(2)开发商在经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及时交房。
(3)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未有关于房屋解除合同的特别规定。
如若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有权单方面要求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其退还所交的购房款。
由此可见,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时候,作为购房者并不能立即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一、逾期交房购房者如何维权
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购房者根据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按照约定处理。
(二)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购房者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的房屋进行使用的,仍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四)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催告后应给予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期限届满时,开发商仍不能按时交付的,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方能得到法院支持。
(五)当迟延交房发生后,购房人在一年之内都没有催告开发商交付房屋的,视为其放弃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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