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一家学校在没有取得“民办教育资质”或《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学校教育和培训”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被视为“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行为,应该从重处罚。
若学校未取得“民办教育资质”或《办学许可证》,却擅自从事“学校教育和培训”业务,这将被视为“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应从重处罚。
未 经 批 准 开 展 培 训 : 违 法 行 为 应 从 重 处 罚 吗 ?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开展培训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具体来说,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原则,其中涉及未经批准开展培训的情形。同时,该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务院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对于未经批准开展培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未经批准开展培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涉及未经批准开展培训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原则。同时,该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务院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对于未经批准开展培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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