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XX、黄XX诉XX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陈述人:谭XX,男,谭X丽之父,1956年9月9日生
住址:广东省XX市东陂镇大江村委会江美村南路直巷五横巷2号
身份证号码:4402261956XXXXXXXXx
黄XX,女,谭X丽之母,1955年5月18日生
住址:广东省XX市东陂镇大江村委会江美村南路直巷五横巷2号
身份证号码:4402261955XXXXXXXxxx
代理人:裴敏、李丽律师
就诊医疗机构:XX市人民医院地址:XX市XX路5号
谭XX、黄XX诉XX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本案被告即XX市人民医院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
一、医疗经过简述
经查阅院方病历和询问患方在场亲属,患方谭X丽医疗经过简述如下:谭X丽(女,23岁,XX市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4418821983XXXXX,住院号:0000079922)因停经22+1周,头痛、头晕20天于2006年10月26日入被告妇产科治疗,入院检查:谭X丽神志清楚,发育正常,未见其他明显异常,胎儿亦未见明显异常。被告行相关检查后所作诊断:1、孕1产0宫内妊娠22+1周;2、头痛、头晕查因:1)妊娠期高血压疾病?2)美尼尔综合症?3)神经官能症?入院后被告予谭X丽氧气吸入、营养脑神经、护肝等常规治疗。2006年10月29日被告修正诊断:孕2产0宫内孕22+1周。
2006年10月29日中午,正在接受静脉滴注的谭X丽突然出现神志不清、呼之不应,面色紫绀,被告急行急救;稍后转入ICU重症监护治疗,2006年10月30日15:40分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出院诊断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幕切迹疝2、心脏骤停3、低钾血症4、孕2产0宫内妊娠22+5周5、中枢性尿崩症6、呼吸、循环衰竭。
2006年11月5日,原告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谭X丽的死因进行鉴定。2006年12月4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为:谭X丽符合大叶性肺炎至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二、对诊疗过程的看法
1、院方及其医务人员资质问题
国家《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准入都非常严格,本案患方无法得知院方及其医护人员的资质,但由于年轻的谭X丽入院仅五天就死亡,使得患方对他们的资质产生质疑,患方觉得各位专家有必要对所有参与谭X丽医疗过程的医护人员资质进行核查,并向患方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2、院方检查问题
谭X丽主诉为停经22+1周,头晕、头痛20天,有头晕、头痛症状,但入院后一直未采取相关检查,未明确头晕、头痛原因,亦未进行相关治疗。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认定谭X丽死于大叶性肺炎至呼吸功能衰竭,这是一种医学教科书上有记载的病征,但院方直至谭X丽死亡都未检查出谭X丽患有该疾病。
3、院方诊断问题
谭X丽的病历资料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显示,从谭X丽入院至死亡,院方对谭X丽的病情一直没有作出明确诊断。院方入院的诊断是3个问号:1)妊娠期高血压疾病?2)美尼尔综合症?3)神经官能症?;出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而在院方《至谭X丽亲属的函》中,院方陈述在治疗过程中,经过会诊,排除了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可能。而院方所作蛛网膜下腔出血诊断所依据的检查是在患者完全依赖呼吸机,实际已死亡的情况下检查作出的。
由于院方对谭X丽的病情一直没有作出明确诊断,因此院方只是对谭X丽采取了营养大脑神经、护肝、纠正电解质紊乱等常规治疗,并没有采取及时正确的对症治疗措施,以致延误治疗时机,导致病人治不对症,病情加重,使谭X丽入院仅五天就失去了年轻的生命,使谭X丽腹中胎儿无故致死。
4、院方用药不当问题
从院方对谭X丽的医疗护理记录中可看到:院方从10月27日上午9:20开始到10月29日14:00止一直一天三次使用鲁米那,鲁米那的使用注意事项中明确肝肾功能不良者慎用,而在10月26日的肝功十项检查中,谭X丽的谷草转氨酶与谷丙转氨酶都远高于正常值。
10月29日12:56和13:51院方两次使用硫酸镁静滴(硫酸镁静脉注射可立即起作用)进行降压。硫酸镁用药的注意事项中在每次用药前和用药中,应定时作膝腱反射检查,测定呼吸次数,观察排尿量,抽血查血镁浓度。如果出现膝腱反射明显减弱或消失,或呼吸次数每分钟少于14-16次,每小时尿量少于25-30ml或24小时少于600ml,应及时停药。从院方的护理记录中,看不到院方全部做到了上述注意事项,而且在13:10分谭X丽呼吸停止后,在13:40测得血压为50/30mmHG的情况下,在13:51院方仍再次使用硫酸镁,完全违反了用药的注意事项。
由于鲁米那中毒时,禁用硫酸镁导泻,说明鲁米那与硫酸镁不能同时使用,而院方在使用鲁米那的同时(从10月27日上午9:20开始到10月29日14:00止一直一天三次使用鲁米那,鲁米那的半衰期为50-144小时,肝脏功能不好时,半衰期还会延长)却在不到一小时的时间内两次使用硫酸镁。
院方的用药是否存在不当问题?
5、院方病历真实性问题。
患方经过认真查阅病历认为病历有漏洞:
一、本案病历患方是在10月31日得到的复印件,并没有在10月30日谭X丽死亡后及时封存病历,更没有在10月29日谭X丽昏迷时即封存病历。
二、病历的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对治疗过程的描述是不全面的,如两次使用硫酸镁的操作没有描述,与医嘱单不符。
三、谭X丽是在10月29日13:54转入ICU的,彭卫平作为ICU的医生,在各种通知书及同意书上的签名日期却是10月28日。
四、院方的病历是电子病历,很容易进行修改。以上的漏洞让我们不得不提出院方是否在10月30日或更早对病历进行了修改的疑问。
综上,患方认为院方在本案中,存在检查不全面、诊断不明确、未对症治疗、用药不当等行为和事实,对谭X丽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致
清远市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办公室
陈述人:谭XX、黄XX
代理人:裴敏李丽
二OO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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