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离婚房产增值计算公式是什么
离婚房产增值计算公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2.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3.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
4.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5.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6.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装修、已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7.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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