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下,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给予补贴。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培训费、职业介绍费。
3、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的;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参加职业介绍的,其所需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参见:《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2000年9月22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2日
参见:《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明电[1999]10号)
发布日期:1999年4月6日
执行日期:199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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