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可以支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两个基本功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前者是指通过发放失业保险金和给予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待遇。后者是指通过使用再就业费用补贴,为失业人员利用就业服务给予帮助,以增强他们的再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条件,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我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始终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紧密结合的指导思想,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按照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应费用,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既减轻了就业压力,又从根本上解决了他们的生活问题,受到了广大失业人员的欢迎。从国外情况看,多数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局限于生活救济,而将生活救济与促进就业相结合,普遍规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职业介绍登记、不接受介绍的适当工作或不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同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部分资金用于开展就业服务活动。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还没有条件从财政支付更多的资金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而失业人员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个人承担就业服务费用会加重他们的经济负担,使他们失去得到就业服务的机会。这对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会产生消极影响。为避免这种情况,《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分担失业人员的经济压力,为他们及时有效地利用就业服务创造就业条件。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拨付,也可以直接支付给个人。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向就业服务机构拨付时,要根据服务的质量、效果确定是否补贴及补贴数额。就业服务机构必须是当地政府指定的,既可以是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也可以是其他部门、组织或个人开办的。另外,对失业人员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而发生的费用,也不能全部由上述"两项补贴"支付,一般情况下,只负担其中必要的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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