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后多长时间放车
时间:2023-03-05 09:32:51 3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当事人在造成轻微交通事故之后逃逸的,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车的期限一般为五日左右。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一、伤人交通事故扣车期限

伤人交通事故扣车期限一般是35天。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因检查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的,那么交警要当场制作治安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证明,交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的期限和证件。交警有权扣留事故车辆不超过六十天。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扣留车辆所发生的费用。逾期不取车的,停车费由当事人承担。

二、交通事故交警扣车要交停车费吗

交通事故停车费法律规定是不需要交的,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若停车地点是属于营业企业一般就需要缴纳。另外,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通常就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三、交通事故处理过程还需要交费吗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一般不需要交费,但是当事人自己委托鉴定的需要自己承担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规定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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