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股份转让权是指股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出资或者股份的权利。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或股份除法律法规或者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受他人非法进一步或限制。股份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股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节录)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节录)
(根据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
第七十八条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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