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管辖权转移有关的法律知识(1)高等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移送下级法院审理的,(二)下级人民法院认为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法院“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提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法院批准”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内容。原《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旧规定可能会导致一些上级法院将一些本应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移交给下级法院,以使一审和二审案件在法院管辖范围内,严重影响当事人审级利益,影响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级管辖制度;但是,确实有必要将一些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衍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提交下级法院审理。因此,新的《民事诉讼法》保留了上级法院将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制度,将管辖权移交的前提限制为“必要”,并通过“报上级法院批准”来实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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