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般情形下,当债权人转让名下债权时,该债权附属的从权利随着债权的转让而一同转让给受让人,同时受让人对于该债权所属的从权利的获得不受未转移占有或者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影响。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但对通知的形式现有法律并无作明确要求。一般有下列通知形式:债务人自身行为认可、口头通知、手机短信通知、挂号信通知、特快专递方式通知、其他快递方式通知、公证送达通知、登报公告通知、起诉通知等。
只要转让债权,债权人就必须通知保证人。如果不通知保证人,则该债权的转让对于保证人没有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建议新债权人务必要核查拟转让债权的基础资产是否存在保证人情况,并按债务人通知要求通知相应的保证人,确保保证责任在债权转让后依然存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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