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
一、对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审核其是否属于下列应注销税务登记范围:
A.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B.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C.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D.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二、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要求其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应的证件、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
B.有关部门批准撤销、宣告破产或宣布解散的证明、文件;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
D.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收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后,经审核正确齐全的,受理并完成下列工作:
(一)以受理申报时间作为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间,确认其是否符合下列规定期限:
1.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3.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到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
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
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填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可以按照“税务行政处罚”中有关程序进行处罚。
(二)告知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申报征收窗口和发票发售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对在本地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的外埠纳税人,同时按“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有关程序注销报验登记。
四、收到纳税人交来的经征收人员、发票发售人员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根据不同情况完成以下工作:
A.对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注销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B.对缴纳车船税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注销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填制《注销税务登记证明书,连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并交纳税人。
办理地址(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窗口地址: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0551-63537033(国税)/63537380(地税)
肥东县局地址: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16号67721622
肥西县局地址: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与站前路交叉口68835907
长丰县局地址:长丰县水湖镇丰西路187号66679843
庐江县局地址: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北路与迎松路交口87309505
巢湖市局地址:巢湖市安城路朝阳路交口行政服务中心82632007
征管分局地址:蒙城北路111号65690092
涉外分局地址:蒙城北路111号65690137
高新分局地址:高新区天乐路地税大楼65306915
经济分局地址:经开区科创中心3号楼63869789
新站分局地址:凤阳路88号64228848、64217390
巢湖经开区局地址:巢湖市安城路朝阳路交口行政服务中心82632007
瑶海分局地址:凤阳路88号64235516
庐阳分局地址:阜南路188号65690073
蜀山分局地址:望江路279号65597515
包河分局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中心63773387
办事流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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