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城市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居民如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所需材料
1、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申报申请;
2、公民死亡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
办理时限及收费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6元/本,迁移证工本费2元/张,准迁证工本费2元/张。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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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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