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在办理户口迁移时需要提交哪些申请和证件,包括向迁入地的派出所提交申请、迁入地的派出所同意迁入、向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交迁出申请、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具迁移证、持迁移证、身份证前往迁入地派出所进行入户等步骤,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在派出所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首先,向迁入地的派出所提交申请;
其次,迁入地的派出所同意迁入;
然后,向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交迁出申请;
接着,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之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例如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然后,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接着,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具迁移证;
最后,持迁移证、身份证前往迁入地派出所进行入户。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请问如何办理天津准迁证?
根据我国《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天津市户籍居民需要办理《天津市居住证》。《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天津市居住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或《天津市临时居住证》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且办理居住登记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三、办理居住登记时具有合法稳定的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关系。
在办理《天津市居住证》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将进行信息核实,确认材料齐全后,为申请人办理《天津市居住证》。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天津市居住证》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而异,申请人可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咨询,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
在办理户口迁移时,迁入地派出所需先同意迁入,再开具户籍证明;迁出地派出所需开具迁移证;之后,前往迁入地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并签发《准迁证》;再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具迁移证;最后,持迁移证、身份证前往迁入地派出所进行入户。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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