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固定资产准则》扩大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基于发挥会计规则对经济活动的引导作用,将“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纳入折旧计提范围,因为这样有助于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及时处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在2002年11月14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中,对企业计提折旧资产的范围进行了补充和强调:“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将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在此基础上核算经更新改造后的固定资产原价。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已转入在建工程,因此不计提折旧,待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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