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公示时间规定
时间:2023-03-28 12:10:27 2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政府采购合同公示时间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的侵权责任特征

1、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所谓不法行为,既包括法律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为,也包括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其侵犯对象是他人(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

2、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是给被侵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行为。在法律实践中,认定侵权行为的标准,无论哪一种侵权行为只要是行为人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上、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后果,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

3、政府采购侵权行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从侵权行为发生到侵权后果的产生,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二、请问采购人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会怎么样

《招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有什么特殊的地方

不可以。因为(1)政府采购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没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2)即使与该汽车生产商协商一致,也不得将购买量增加为40辆,因为政府采购法要求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在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追加标的物,也可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这些行为受到限制:1、追加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追加标的物,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追加的标的物是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2)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3)所有补充合同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2、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四、政府采购环节中合同服务的项目有哪些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如下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政府采购合同 最新知识
针对政府采购合同公示时间规定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政府采购合同公示时间规定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