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对于承诺有何具体规定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1)基于要约人是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承诺也就只能是该特定的人来作出。该特定的人在法律上就叫受要约人。除他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定为是承诺。当然,这里的受要约人,通常指的就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只能也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既然承诺是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所作的答复,那么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导致合同成立。
2.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1)也就是讲,承诺的方式和目的必须是受要约人明确表明愿意接受要约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所有条件的约束,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双方确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2)承诺在性质上属于意思表示,其必须符合意思表示的要件,即受要约人应当有受承诺拘束的意思。承诺在性质上是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后,必须到达要约人才能使合同成立。
(3)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模糊不清。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1)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完全一致,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第488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无须绝对一致,承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第489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民法典》第481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民法典》第480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合同中的承诺是不是可以撤销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不可以撤销,承诺到达要约人的,合同成立。承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三、如何确定承诺函生效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n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n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n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