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一项规范的流程,首先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2.随后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相关医疗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出具结论,如有必要,此期限可延长30日。
3.不服初次鉴定结果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高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鉴。
4.若一年后情况有变,有关各方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分为两大类:
1.劳动功能的10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2.生活自理障碍的3个等级,包括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这一分级体系对于确定工伤职工的赔偿和照护级别至关重要。
三、劳动能力鉴定回避
为保障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性,法规明确了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和专家在特定情形下应当回避的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1.与被鉴定人有近亲属关系;
2.存在利害关系;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
回避的申请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室负责人决定,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相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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