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钦州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附件2《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一条规定,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钦州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材料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厂区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3、生产设备配置图
4、营业执照
5、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申请企业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8、签订的委托材料
9、企业质量管理文件
10、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
11、施工装修说明
12、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
13、自查报告
14、生产车间采用紫外线消毒的,提供检测报告。
15、质量负责人/质管部门负责人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16、至少2名产品检验员有效的培训证明复印件
1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18、采用企业标准的提供已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产品配方原料应在现行《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范围内
19、生产车间和微生物检验室清洁区空气洁净检测报告
20、涉及许可单元类别典型产品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钦州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2、《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全文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政策规划,推动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自治区、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4、《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三条: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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