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自己订立合同的表示。因此,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如下: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指希望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的意思,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邀请人撤回邀请。只要不给善意的对方造成信任利益损失,邀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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