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劳动法律事实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的目的、性质和职责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二、如何证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证明与单位有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合格;
2.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有报酬服务,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3.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的工作运作;
4.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工作证等相关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劳动关系需要缴纳社保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就要交社保。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及时为劳动者申请社保登记,在登记之后每月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保障其社保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n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n(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n(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n(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n(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n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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