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有:
1、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类
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larentz指出,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生活关系这一定义错误地将事实上的东西(生活)与规范性的东西(法律)混为一谈,因为一个法律关系可能与生活关系毫不相干。他本人则将法律关系称为人与人之间的法律纽带。
这二者至少有一点共同之处,即都认为法律关系(理所当然地)应受到法律规定的调整。在其他方面,传统学说对法律关系的定义,大概只是想说明法律关系能与现实生活相对应。在另一方面,larentz的定义也有不足之处,这毕竟只是一种比喻而已。此外,这一比喻也不适用于不受任何人限制的所有权。因此,现在他将法律关系表述为与所有权相同,都是法律制度赋予特定的人的一种可能性一种自由空间,所有其他人都不得对此加以干涉。hadding的观点与之类似,他认为如一项法律关系不与另一个人发生关系,那么此项法律关系就是无意义的。因此,应当将物权理解为一个人相对于其他人的决定权能。这样表述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不过权能一词,也不符合纽带的比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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