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青海省物价局、青海省电力局
发布文号:青价工字[2000]047号
西宁市物价局、各州、地、市(县)计委(物价),青海电力局所属各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89号文)精神,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消费,减轻城镇居民电费负担,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经研究,并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青海电网内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实行超基数优惠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用户,按下列电量基数和电价执行:
基数电价
2、对于照明和电炊用电分表计量的城镇居民个人用户(不含企事业单位内表),其照明电量每户每月50K及以下的按0.362元/K执行,超过50K以上的部分按0.20元/K执行;电炊电量每户每月100K及以下的按0.20元/K执行,超过100K以上的部分按0.15元/K执行。
3、对使用电卡表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各供电局可参照上述原则,自行确定优惠电价办法。
4、西宁供电局要遵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他供电局根据各地区和各局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执行中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下调优惠电量基数,下调后的基数标准报省电力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5、各供电局应严格按固定的抄表周期抄表结算。
6、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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