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价局青海省电力局关于对青海电网城镇居民用电实施优惠电
时间:2023-06-07 19:16:40 3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青海省物价局、青海省电力局

发布文号:青价工字[2000]047号

西宁市物价局、各州、地、市(县)计委(物价),青海电力局所属各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89号文)精神,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消费,减轻城镇居民电费负担,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经研究,并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青海电网内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实行超基数优惠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用户,按下列电量基数和电价执行:

基数电价

2、对于照明和电炊用电分表计量的城镇居民个人用户(不含企事业单位内表),其照明电量每户每月50K及以下的按0.362元/K执行,超过50K以上的部分按0.20元/K执行;电炊电量每户每月100K及以下的按0.20元/K执行,超过100K以上的部分按0.15元/K执行。

3、对使用电卡表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各供电局可参照上述原则,自行确定优惠电价办法。

4、西宁供电局要遵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他供电局根据各地区和各局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执行中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下调优惠电量基数,下调后的基数标准报省电力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5、各供电局应严格按固定的抄表周期抄表结算。

6、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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