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年人所遗留的财产将有其配偶与父母共同享有权益,对于此等性质的财产分配,遵循以下的法律顺序进行:
首先得到保障的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则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涵盖了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人。
在遗产传承伊始,通常会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承继这部分遗产,而在他们无法继承时,才会由剩余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予以继承。
若是在所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中都找不出一个能担当起这个责任的人,那么就只能由第二顺位继承人介入并承担相关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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